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面臨十項變革 |
【來源:中國醫藥報】【作者:】【發布時間:2010-12-31】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5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日前公布,該文件是針對當前全國各地基本藥物招標采購不規范、不統一,沒有有效降低基本藥物價格,仍然存在價格虛高等問題而出臺的,旨在推進基本藥物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實施,建立和規范政府辦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采購的規范化機制。文件要求,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包括省增補品種)實行以省為單位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充分發揮集中批量采購的優勢,將招標和采購結合起來,簽訂購銷合同,一次完成采購全過程,減少環節,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的生產和供應。 “指導意見”明確了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十五項措施和保障落實的五項舉措,并規定了各地的實施時間?梢灶A見,此次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下發、要求各省醫改領導小組直接向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直接匯報的指導意見,一定會給下一輪各地基本藥物的招標帶來革命性的變化。 1.政府將成為采購主體。目前各地基本藥物采購的主體大多為基層醫療機構,“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各省搭建省級采購平臺,確定采購機構,開展基本藥物的采購工作,市(地)及以下不設采購平臺,不指定采購機構;基層醫療機構與采購機構簽訂授權或委托協議,負責與供應企業簽訂合同。由此可見,采購機構將成為真正的采購主體,政府將成為基層醫療機構藥品需求的代言人。 2.生產企業是供貨主體,對產品供應的全過程負責。目前各省基本藥物的供貨主體大多為負責配送的商業企業,“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用量大的基本藥物生產企業是供貨主體,可自行委托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或者直接配送,對被采購藥品的質量和供應負責。用量小的基本藥物的供貨主體可以是商業企業。 3.針對不同的基本藥物,采用不同的招標方式,可以采用單獨議價、邀請招標、詢價采購、定點生產的方式;鼓勵各地探索省際聯合采購的方式。 4.鼓勵各地采用雙信封制招標,即先評技術標,再評商務標的招標方式。技術標以生產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行業排名、市場信譽、不良記錄、電子監管等為依據,淘汰部分達不到要求的企業,用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商務標以價格為依據,最低價中標。實現基本藥物質量優先,價格合理。 5.采用量價掛鉤,單一貨源承諾的機制,讓生產企業可以按照數量進行報價,并獲取獨家供應的權利。原則上一種基本藥物的品規只中標一家藥品生產企業,且該企業獲得供貨區域內藥品的所有市場份額。 6.按照標準品種、劑型、規格確定招標基本藥物的品種、規格和劑型,各省在國家尚未出臺規范的基本藥物劑型和規格之前,原則上一品三劑型兩規格,即每種基本藥物原則上不超過三種劑型,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兩種。 7.以各地近三年的基本藥物市場實際采購價和零售藥店的價格作為依據,原則上不得高出。對于多次采購、價格穩定且供應充足的基本藥物,探索國家統一定價。 8.政府指定的基本藥物采購機構進行貨款的統一支付,原則上從交貨驗收到付款時間不超過30天。 9.對基本藥物實行全品種電子監管,鼓勵建立從生產、流通、庫存、使用全過程的信息管理;采購信息公開;利用信息系統對基層醫療機構的合理用藥進行監督。 10.針對上一輪招標中出現的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主義,“指導意見”明確了堅持全國統一市場,反對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主義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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